党校结构化研讨:关于加强山区农村基层自治能力的思考

  农村基层自治即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构成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层政治制度。农村干部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以求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农村公共事务能否得到有效处理与解决,关乎到农村基层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治理。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治理体系。农村基层自治工作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自治最开始是出现在1980年的广西省罗城、宜州两县。1981年起,村民自治组织改称村民委员会。1982年经《宪法》认可,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历经近40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如马克思的历史发展观一样,新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村民自治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本文拟以XX省XX土家族自治县XX乡为例,探究新时期山区农村基层自治现状,并就如何实现基层自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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