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争议的诉请,谈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

  近期,媒体上报道了一起案例,涉及一名员工因个人意愿要求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当单位重新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时,该员工却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这不禁让人联想到我们地区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劳动争议,其中的情形与之颇为相似:一位女性员工郑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固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3月底。到了20xx年4月初,郑某以家中有老人和小孩需照顾为由提出了辞职请求,人事部门要求她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随后,郑某按照要求填写了人事部提供的辞职申请表,并在人事、财务部门完成相关结算手续后于4月底正式离职。然而,不久之后,郑某便将A公司告上了仲裁庭,主张公司应支付其长期加班的额外工资,并以其长期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约2万余元。面对应诉通知书,人事部门再次审阅了郑某的辞职申请表,发现她在“离职原因”一栏明确写道:“单位长期要求我无薪加班,且未支付加班工资。”对此,A公司深感被误导。

  这类劳动争议事件,实际上反映出一些劳动者巧妙运用法律知识,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法律盲区或管理漏洞,预先设下“陷阱”,待离职后再向原单位追责,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甚至获取额外利益。这种情况在《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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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争议的诉请,谈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所在栏目:优质范文 > 内容摘要:近期,媒体上报道了一起案例,涉及一名员工因个人意愿要求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当单位重新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时,该员工却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这不禁让人联想到我们地区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劳动争议,其中的情形与之颇为相似:一位女性员工郑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