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发言:学条例+严监管+促担当

  交流发言:学条例+严监管+促担当

  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结合,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规范,与时俱进压实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一是新增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外推。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相关群众不理解甚至个别村民为谋取非法利益煽动群众聚集的情况。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不但不冲锋在前、给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反而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安全,拒不前往现场处置调度,等待上级介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条例》针对此类现象,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二是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积极履职,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比如,某县委书记对前任领导任职期间拖欠农村保洁人员工资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认为是前任留下来的债务,跟自己任职期间的行为没有关系,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针对此类现象,《条例》在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要求新任领导干部要勇于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工作的稳定性。

  三是强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查处力度。《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措施,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严格界定。例如,某市直机关在组织职工疗养活动中,以考察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对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以及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定旨在警示全体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

  四是加强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行为的追责问责。选人用人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确保选贤任能、公平公正。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在选人用人过程中,仍存在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拉票贿选等违纪违规行为。如某地在换届选举中,个别领导干部通过私下串联、承诺利益交换等方式,干扰选举结果,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明确指出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不仅是对违纪者的严肃惩处,更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深刻警醒,告诫大家必须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办事,维护选人用人的严肃性和纯洁性。

  五是加大对网络空间违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阵地。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网络平台散布谣言、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于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赌博、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高度重视,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在网络空间也要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和谐。

  六是完善对涉黑涉恶腐败及其“保护伞”问题的惩治机制。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对涉黑涉恶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的问题,甚至有个别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明确规定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敷衍塞责、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也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有力震慑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七是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执纪。生态环境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然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仍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如某县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采取临时停产、虚假整改等手段应对检查,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指出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旨在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八是健全对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体系。脱贫攻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是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扶贫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扶贫工作中仍存在贪污挪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严重侵害了贫困群众的利益。《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明确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在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也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确保了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让贫困群众真正受益。

  九是加强对科研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治理。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一些科研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项目申报、经费使用、成果评价等方面仍存在弄虚作假、侵占科研经费、学术不端等问题。《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指出对在科研项目申报、经费使用、成果评价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科研经费、学术不端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旨在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活力,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十是完善对金融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管机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明确提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然而,一些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在业务操作中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违规放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明确规定对在金融业务操作中违规放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在金融监管中失职失责、徇私枉法的,也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确保了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

  总之,《条例》的修订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为党员干部正确履职、担当作为提供了明确的纪律遵循。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学习了《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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