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县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网站”)的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网站是x县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在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及相关重点领域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应遵循“谁审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基本要求,确保信息内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责任分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以下几类:

  普通信息:包括日常会议、工作措施、进展情况等信息。

  2. 重要信息:包括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

  3. 敏感信息:包括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可能被媒体恶意炒作、涉及全县的重特大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五条 县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乡镇、各部门对本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负主要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负责人。各乡镇、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责任领导负责审核信息,一名信息员负责发布信息,并将责任领导及信息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编辑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机制,确保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信息采集应注重时效性、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发布过时、虚假或片面的信息。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信息,牵头部门应主动协调,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信息编辑人员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格式规范、内容准确、语言简练。编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敏感词汇、数据和背景信息的核实,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重要的信息,编辑人员应在完成初步审核后提交责任领导复审。

  第八条 对于需要长期更新的信息,如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定期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对于已失效或不再适用的信息,应及时删除或标注为历史信息,避免误导公众。

  第四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九条 信息审核是确保信息质量的关键环节。各乡镇、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三审三校”制度进行信息审核,即信息员初审、责任领导复审、分管领导终审。对于重要信息和敏感信息,还应增加单位主要领导的审核环节,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初审阶段,信息员应对信息的内容、格式、语言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信息符合发布标准。复审阶段,责任领导应重点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终审阶段,分管领导应从全局角度对信息进行把关,确保信息符合政策导向和社会需求。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前,信息员应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提交至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备案。政务公开室应对信息进行最终审核,确保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政务公开室有权要求修改或撤回。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后,各乡镇、各部门应密切关注信息的传播效果,及时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对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对于引发公众关注或质疑的信息,应及时回应,消除误解,维护政府形象。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县政府网站的信息安全,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员在发布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更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定期对信息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知识、保密规定等。对于新入职的信息员,应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信息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应定期对县政府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同时,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强对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设置合理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信息的编辑和发布。对于重要信息和敏感信息,应设置更高的访问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篡改或删除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严格落实信息审核发布责任制,对因审核不严、发布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应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的信息审核发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应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审核发布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的情况。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负责解释。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x县人民政府网站将进一步提升信息发布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各部门应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信息审核发布工作落到实处,为建设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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