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三会一课”全程纪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推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会一课”全程纪实指按照报备审核、记录总结、指导督查等程序,对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和党课开展情况实行全过程纪实、动态化监督。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力和执行力。
第三条 全程纪实的主体是市直机关各单位所辖基层党支部,主要形式为“两表一本”,即:《市直机关“三会一课”计划报备表》《市直机关“三会一课”审核报告表》《党(总)支部会议记录本》。这些表格和记录本是确保“三会一课”制度落实的重要工具,也是上级党组织进行监督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全程纪实坚持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客观真实、及时准确,程序完备、便于考核的原则。各基层党支部要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上级党组织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支部其他委员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为有效(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为有效)。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讨论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需由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支部其他委员主持,支部委员参加,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确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研究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自身建设问题;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第七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讨论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研究党员的奖惩事宜;讨论需由党小组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党小组会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第八条 党课由党支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支部其他委员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党课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党的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规矩;当前形势和任务;党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党课应当紧密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党课结束后,应当组织党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学习成果。
第三章 报备审核
第九条 各基层党支部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三会一课”年度计划,并填写《市直机关“三会一课”计划报备表》,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每次“三会一课”的时间、地点、主题、主持人等内容,确保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十条 每次“三会一课”活动结束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填写《市直机关“三会一课”审核报告表》,并附上相关会议记录和学习资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核报告表应当详细记录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参加人员、讨论内容、决议事项等,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定期对各基层党支部的“三会一课”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对于表现突出的党支部,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党支部,应当督促其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四章 记录总结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支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三会一课”活动的记录工作,确保记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内容、决议事项等,必要时还应当附上相关材料和图片。
第十三条 每次“三会一课”活动结束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活动的成效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总结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党(总)支部会议记录本》,以便查阅和参考。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定期对各基层党支部的“三会一课”记录进行检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党支部,应当督促其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五章 指导督查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各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的指导和督查,确保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指导和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计划制定和报备情况;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活动的记录和总结情况;活动的效果和影响等。
第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专题培训,提高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党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党务工作实务等,确保基层党组织能够有效开展“三会一课”活动。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建立“三会一课”活动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各基层党支部的活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党支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党支部和个人,应当督促其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展“三会一课”活动的基层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对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三会一课”活动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基层党支部和个人,上级党组织应当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有关“三会一课”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语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基层党支部要充分认识“三会一课”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每一次活动,确保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三会一课”活动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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