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市场监管所查办农资广告案件的困难及对策调研
新修订的《广告法》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广告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xx市场监管所以农资广告监管为切入点,尝试性地寻求突破,发现并查处了一批违法农资广告宣传行为,诸如农药增产、种子增收等虚假宣传,以及“天下第一稻”、“巅峰之作、第一选择”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但这些违法广告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均遇到了困难。本文试图结合辖区农资广告监管实际情况,探究基层市场监管所在农资广告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困难及对策。
一、基层市场监管所在农资广告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困难
(一)违法主体难认定。一个违法广告宣传单,公路沿线、大街小巷满眼张贴,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虽然市场监管部门能大致认定此违法广告是谁发布的,但在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矢口否认、主观回避,给违法主体的认定造成了不小的难度。例如我所发现辖区张贴的一农药广告单上有“亩增产可达15%以上”的词句,根据《广告法》“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我所试图联系广告主,让其提供数据出处。辖区经销商表示是xx市的代理商张贴的,但与代理商联系后,该代理商否认此广告是其张贴的,表示是生产厂家业务员的行为,而厂家业务员又难寻,生产厂家也不承认这是其打出的广告,造成了案件难以进行。
(二)案件调查取证难。今年3月份,我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家农资经营户销售的大豆种子外包装上标有“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及“黄淮海种植面积最大的品种”,根据《广告法》规定,我所联系该豆种的经销商,要求其出具相关数据的证明资料,代理商提供了一份“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证书的复印件及标注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供的20xx年全国农作物种植面积统计数据。然而,经过我所进一步核实,该证书的真实性存疑,且提供的统计数据无法直接证明该大豆品种在黄淮海地区的种植面积最大。此外,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即使数据真实,也难以保证其在所有年份和地区都保持领先地位。因此,如何获取权威、全面的数据支持,成为案件调查中的另一大难题。
(三)法律适用难把握。《广告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其条款较为原则,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具体问题,往往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界定“绝对化用语”的范围,尤其是在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如农资产品,其宣传中涉及的专业术语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往往存在争议。以“黄淮海种植面积最大的品种”为例,如果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品种确实种植面积最大,是否可以使用这一表述?这不仅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还需要充分了解行业背景和技术标准,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四)执法资源有限。基层市场监管所通常面临人手不足、设备落后等问题,特别是在面对复杂的农资广告案件时,调查取证、数据分析等工作量巨大,现有资源难以满足需求。例如,我所在调查一起涉及虚假宣传的化肥广告案件时,需要对多个地块的土壤成分、作物生长情况等进行检测,但由于缺乏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支持,不得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不仅增加了办案成本,还延长了案件处理时间。此外,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相对有限,对于一些新型违法行为,如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
二、解决基层市场监管所在农资广告案件查办中遇到困难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升执法能力。针对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的问题,应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广告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同时,邀请行业专家、法律顾问等进行专题讲座,帮助执法人员掌握农资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标准,增强执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通过系统化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二)完善证据收集机制,提高取证效率。针对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应建立和完善证据收集机制,规范取证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方面,可以借鉴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如监控录像、电子数据等,用于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可以与农业、环保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数据资源,提高取证效率。例如,我所在调查一起涉及虚假宣传的农药广告案件时,通过与农业部门合作,调取了涉案地块的土壤检测报告和作物生长记录,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持。此外,还可以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证据收集的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跨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农资广告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仅靠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因此,应加强与农业、公安、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例如,我所在查处一起涉及网络虚假宣传的种子广告案件时,与网信部门合作,对涉案网站进行了关闭处理,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蔓延。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研究问题,共同制定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守法氛围。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农资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农资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识别虚假宣传的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震慑效应。例如,我所在每年的春耕备耕期间,都会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解答农民群众的咨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五)推动立法完善,填补法律空白。针对《广告法》在农资广告监管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建议有关部门适时启动立法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更加细化、更具针对性的农资广告管理办法,为基层市场监管所的执法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例如,可以明确规定农资产品广告中涉及的技术指标和数据来源,要求广告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此外,还应加强对农资广告发布平台的监管,明确其法律责任,督促其履行审核义务,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广告的产生。
综上所述,基层市场监管所在农资广告案件查办中面临的困难是多方面的,需要从法律法规培训、证据收集机制、跨部门协作、宣传力度、立法完善等多个角度入手,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农资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担当作为,不断提升农资广告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基层市场监管所查办农资广告案件的困难及对策调研》由互联网用户分享整理。文章地址:http://www.sanweiyuan.com/news/68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