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管理,促进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按照xx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整治内容
1、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3、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4、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5、接纳无证照演出单位或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及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6、演出节目存在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低俗内容的,存在“黄、赌、毒”行为;
7、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8、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
9、未通过消防验收或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存在消防隐患的;
10、包厢、包间内设置隔断,装有内锁装置的。
11、超时营业的;
12、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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