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发言:学条例 严监管 促担当
交流发言:学条例严监管促担当
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结合,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规范,与时俱进压实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一是新增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外推。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相关群众不理解甚至个别村民为谋取非法利益煽动群众聚集的情况。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不但不冲锋在前、给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反而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安全,拒不前往现场处置调度,等待上级介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条例》针对此类现象,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的教育和引导。
二是强化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查处力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当前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纳入处分范围,明确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脱离实际、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例如,某县扶贫办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采取虚假脱贫、数字脱贫等手段,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处分,旨在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促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是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惩处力度。中央八项规定是改进作风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细化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分条款,特别是对违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某市直机关单位在公务接待中,多次超标准接待、安排高档宴请,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条例》在第一百零六条对这类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违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以警示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了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某省直部门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其妻子长期在其管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该领导干部不仅未按规定报告,还在业务审批中为其妻子提供便利,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条例》在第一百一十条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以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五是完善对网络舆论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舆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了对网络舆论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对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例如,某市直机关一名科级干部,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当言论,散布谣言,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以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稳定,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坚持厚爱与激励并重,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条例》在坚持严管的同时,注重厚爱,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活力。一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了对容错纠错机制的规定,明确对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只要符合政策法规、出于公心、未谋取私利,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处分。例如,某县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虽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效果显著,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通过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精神,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升综合素质。《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强调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例如,某市直机关通过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等方式,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在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教育培训职责,确保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强调了对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完善,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党员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例如,某省直部门在干部考核评价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通过定期考核、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的实际情况,确保选人用人公平公正。《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是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增强职业荣誉感。《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强调了对激励保障机制的健全,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表彰奖励、晋升提拔、关心关爱等多种方式,增强党员干部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例如,某市直机关通过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等荣誉称号,定期表彰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活力。《条例》在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在履职尽责中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支持,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条例》的修订和完善,既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又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我们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努力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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