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定责要把握"六种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定责要把握“六种关系”

  定责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显著特点,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点。如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评价与责任界定?尽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可以说是仍然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及其从业人员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确保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准确而又公正的责任界定,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六个关系。

  一、主观造成与客观形成的关系

  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主观臆断、盲目决策甚至玩忽职守造成的,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主观责任。例如,某市主要领导在没有充分调研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投资一个大型项目,结果因市场需求不足导致项目亏损,这种情况下,该领导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或是由于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正常履行经济责任以至问题无法规避,或原定的任务指标无法顺利完成,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解脱其经济责任或仅承担客观责任。例如,某县在20xx年遭遇特大洪水灾害,导致当年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这种情况下,该县主要领导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现任产生与前任遗留的关系

  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原任领导干部所遗留(如前任存在过度举债、违规拆借、违规建设、违规管理等违规行为),并且没有使问题更加严重,甚至有所消化或纠正,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某企业在前任领导期间因违规借贷导致财务风险,但现任领导通过积极措施逐步化解了这一风险,这种情况下,现任领导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内产生,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就应无条件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例如,某市政府在现任市长任期内,因决策失误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市长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个人决定与集体决策的关系

  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决定造成的,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例如,某局局长在未经过局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擅自批准一项违规采购,导致财政资金浪费,局长应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集体决策造成的,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根据其在决策中的作用和影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某县政府在一次党组会议上,集体决定投资一个高风险项目,最终导致巨额亏损,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应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关系

  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参与并实施的行为造成的,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例如,某企业总经理在财务报表中虚增利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总经理应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未能有效监督、管理下属单位或人员的行为造成的,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间接责任。例如,某市环保局局长在其任期内,未能有效监管下属单位的环保工作,导致辖区内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局长应承担间接责任。

  五、重大问题与一般问题的关系

  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重大责任。例如,某市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数十亿元,市长应承担重大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虽然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一般责任。例如,某单位在财务管理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部分财政资金被挪用,但金额较小且及时追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一般责任。

  六、历史背景与现实情况的关系

  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且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并不完善,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例如,某企业在20xx年代初,因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但这些行为在当时并未受到严格处罚,现任领导可以通过积极整改来减轻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下形成的,且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知晓并遵守相关规定,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某单位在20xx年后的财务审计中发现,存在多笔违规支出,且这些支出明显违反了现行的财经纪律,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经济责任审计定责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界定既准确又公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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