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部署要求,全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落地落实,着力打造“枫桥经验”X版,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真正做到矛盾风险不累积、不扩散、不升级,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第二研讨组开展了“全区基层社会治理”专题调研。调研组围绕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先后赴区内部分部门单位、基层法庭、派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了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状,认真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对策和建议。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充分发挥三级综治中心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积极借鉴和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进行规范化建设。至目前,区乡村三级X个综治中心全部达到“六有”“八化”标准,形成以综治中心为龙头、以基层成员单位为依托,借助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实行“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协同作战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创新实践区委政法委牵头抓总,公检法司“四长”包片,一村(社区)一法官、检察官、民警、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心理辅导员的“1+4+6”工作机制和“三官一师两员”进网格活动,推动政法力量向基层下沉、资源向基层倾斜。目前,派驻法官X人、检察官X人、民警X人、法律顾问X人、人民调解员X人、心理辅导员X人,覆盖全区所有村(社区),实现了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提升预防化解能力。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通过定期走访、网格巡查、信息收集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发现潜在矛盾纠纷。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矛盾纠纷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分析研判、预警提示等功能,提高了矛盾纠纷的预测预警能力。在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注重分类管理,对一般性矛盾纠纷,由村(社区)综治中心负责调处;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由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处;对重大矛盾纠纷,由区综治中心协调各方力量进行综合调处。通过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基础,广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播放法治宣传片等形式,深入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发布法治案例、解读法律条文,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通过持续不断的法治宣传教育,逐步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为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区政法委联合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定期组织调解员、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调解技巧、心理疏导等方面,旨在提高调解人员的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同时,注重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调解员,通过建立调解员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调解队伍始终充满活力。此外,还积极探索建立调解员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一系列措施,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我区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够完善。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但各层级之间的衔接配合还不够紧密,特别是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一些基层综治中心的功能定位不够明确,职责分工不够清晰,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部分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指导,影响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

  (二)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有待加强。虽然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预警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等问题。一方面,由于基层工作人员数量有限,难以做到全面覆盖、精准排查,导致一些潜在的矛盾纠纷未能及时发现;另一方面,对于已发现的矛盾纠纷,由于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往往只能采取事后补救的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还不够充分,数据采集、分析、利用等方面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三)法治宣传教育效果不够明显。尽管我区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群众的法治意识仍然较为淡薄,遇到问题时习惯于通过非正规渠道解决,而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此外,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相对单一,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影响了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同时,法治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持续性和系统性,导致宣传教育的效果打了折扣。

  (四)矛盾纠纷化解队伍能力素质亟待提升。虽然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提升了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但由于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部分调解人员在面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时,仍显得力不从心。此外,由于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收入待遇较低,难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导致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同时,调解员的职业发展路径不够清晰,缺乏相应的晋升机制,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联动协作。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综治中心的职能定位,优化机构设置,确保各层级之间职责分明、协调配合。二是要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矛盾纠纷信息的实时传递和高效利用,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和质量。三是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动协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四是要加大对基层综治中心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物质条件,确保基层综治中心能够正常运转、发挥作用。

  (二)加强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建设,提高预防化解能力。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扩大排查范围,细化排查内容,确保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二是要加大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力度,建立矛盾纠纷数据库,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为矛盾纠纷的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三是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排查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要建立矛盾纠纷预警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妥善处置。

  (三)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意识。一是要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结合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用更加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宣传教育方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二是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学习法律、运用法律。三是要建立法治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宣传教育模式。四是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调解员选聘和培训机制,严格准入门槛,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二是要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调解技能。三是要探索建立调解员激励机制,通过评优评先、提高待遇等方式,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四是要拓宽调解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建立调解员晋升机制,为调解员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空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调解队伍。

  总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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