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肩挑”后监督机制不足易发村级“微腐败”
一肩挑”后监督机制不足易发村级“微腐败”
以往村民自治都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二元权力结构下运行,二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在一些情况下能够较好避免村级自治组织内部权力的滥用,克服上级监督不到位或下级监督无力等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言堂”的情况。在全面推行“一肩挑”的情况下,“一肩挑”当选人既掌握了村党支部自上而下的政治领导权,又代表着村委会自下而上的民意,无形中打破了原有的党组织和村委会二元权力分设的监督制约模式,形成了权力的相对集中。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的村落,“一肩挑”之后的村级组织负责人掌握着数额较为庞大村级资源的分配权和管理权,包括村里宅基地的分配权、村庄基建项目的发包权、土地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等的分配权和发放权,容易滋生村级“微腐败”。例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原村支书兼村主任朱拉练贪污挪用20xx多万元。为扬长避短,在全面推行“一肩挑”的情况下,应当强化对村级组织党政工作的监督。
一是“上下联动”,构建监督体系。要强化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督,县级应对村级党组织展开延伸巡察,充分运用函询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强对“一肩挑”人员的日常监督。建立村干部任期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权力滥用,确保村级事务的公正透明。同时,应加强村级组织与乡镇党委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确保监督工作不留死角。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监督,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村民反映问题的渠道,使村级权力运行更加透明、规范。
二是厘清权责,强化内部监督。切实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最后一公里”监督实效,在决策制度上明确监督程序和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对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通过定期召开村务监督会议,及时通报监督情况,解决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村级事务公开透明。同时,应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将村级财务、重大事项决策、工程项目实施等内容定期向全体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针对“一肩挑”后的实际情况,应加大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依法履职的能力。同时,应注重培养村级组织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清正廉洁。通过教育培训,提升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村民的能力和水平,为村级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四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责任落实。应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责人考核评价机制,将廉洁从政、依法履职、服务村民等内容纳入考核评价范围,通过量化指标、细化标准,确保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同时,应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村级组织负责人的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绩效奖励等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村级组织负责人,应及时进行调整或撤换,确保村级组织负责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五是深化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村务公开是预防和治理村级“微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应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工作,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确保村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除了传统的公开栏、公告牌等形式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村务信息的即时公开,方便村民随时查询和监督。同时,应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反馈机制,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回应和整改,不断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六是加强法治建设,维护村民权益。法治是预防和治理村级“微腐败”的根本保障。应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村级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职责权限,规范村级事务的管理流程,确保村级权力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同时,应加大对村级“微腐败”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社会环境。
总之,在全面推行“一肩挑”的背景下,必须高度重视村级组织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通过构建“上下联动”的监督体系、强化内部监督、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法治建设等多方面的努力,有效预防和治理村级“微腐败”,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让广大农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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