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医保局长《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培训班动员讲话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我们举办专题培训,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结合我个人学习了的收获和平时观察与思考,与同志们交流两点意见。
一、准确认识《条例》颁行的重大意义,为全面贯彻《条例》建筑坚实的思想和认识基础
大家都知道,201x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随后,省、市、县相继单独设立医保局。国家整合人社、卫生、民政等部门的部分职权,单设医保部门,从设计初衷来看,主要有三层目的,呈现“金字塔”结构:首先,是顺应人民需求,完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这是处于塔基位置的基本目的;其次,是突出问题导向,打击欺诈骗保,确保医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安全可控,这是处于塔身位置、承上启下的一个重要目的;第三,是发挥医保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凝聚多方共识和力量,实质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病有所医,这是处于塔尖位置的最高目标。要实现以上三种目标,在完成体制层面改革,解决“由谁来干”的问题之后,“怎么干?”的问题又随之摆上桌面,提上日程。为解决这一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及规范保障,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和处罚标准。这种明确要求,直接催生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1x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医药卫生界、教育界联组会时指出,要继续加大医保改革力度,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改革,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再一次证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已经成为国家治国理政、为民谋利的切入点和关注点,并且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条例》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监管步入法制化轨道,更为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医保基金使用的主体、范围、方式以及监管职责,对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界定,这无疑为打击医保基金违规使用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医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医保基金使用的信任度,提高医保制度的社会认可度。
二、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学习宣传,提升全社会对《条例》的认识。各级医保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的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良好局面。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网络。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再次,要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以此警示和震慑潜在的违规行为。
最后,要注重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条例》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和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医保基金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为建设健康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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