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x〕1号)、《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建建市〔201x〕7号)、《沧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1x〕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紧紧围绕建筑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依法整治,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推动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们深刻认识到,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健康稳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实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以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体目标包括:
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2. 提升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等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保障农民工权益: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应急周转金制度,严厉查处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维护社会稳定。
4. 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和人才进入我县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整治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对被纳入重点监督、上年度动态核查不合格、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检查。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
四、整治内容
(一)围标串标和标后不履约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标后不履行合同义务: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的;
(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二)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 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 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4. 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三)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1)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5)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的。
2.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5)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6)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7)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9)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10)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1)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12)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13)未按照规定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1)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6)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8)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1)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2)超越执业范围或者未受聘于任何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
(4)未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执业活动的;
(5)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6)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7)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8)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9)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
(10)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11)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
(13)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1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2. 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1)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
(3)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业绩证明的;
(4)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学历证明的;
(5)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工作经历证明的;
(6)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职称证明的;
(7)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执业资格证书的;
(8)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注册证书的;
(9)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执业印章的;
(10)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
(11)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执业资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12)为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执业资格注册证明的。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x年x月—x月)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县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2. 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召开动员会议:召开全县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精神,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x年x月—x月)
企业自查:各建筑企业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
2. 部门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内的建筑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x年x月—x月)
重点抽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整治效果。
2. 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促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x年x月—x月)
总结经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完善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相关部门,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3. 表彰先进: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专项整治行动中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和支持。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法,确保成效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确保查处到位。
(四)注重实效,务求长效
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整治效果,坚持标本兼治,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确保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我们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为实现我县建筑业的繁荣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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