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党支部书记等3人挪用集体资金案成因剖析

  名“借”实“挪”,偷梁换柱饱私囊——某村党支部书记等3人挪用集体资金案成因剖析

  【警示案例】201x年至201x年,xx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张志强利用担任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合计200万元分多次挪借给多人。其中,201x年,他将企业资金分两笔共计98万元借给xx县华隆养殖合作社执行监事,用于该合作社购买湖羊种养从事营利活动;201x年和201x年,他又将企业资金分两笔共计102万元借给xx县某信用社客户经理、负责人、某支行行长李应,用于其妻子完成信用社的揽储任务。201x年9月20日,xx县人民法院判决张志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李应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华隆养殖合作社执行监事犯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警示剖析】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部分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村委会成员等利用日常能够接触企业、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发现企业、集体账户有一定资金后,便将其当成本人及其亲朋好友的“致富本金”。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出借用于他人经商、购买基金、理财、房产等情况频发。这些人往往以为只要事后“神不知鬼不觉”归还资金,便可以蒙混过关,殊不知这种“囊中取物”、“肆意借用”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律,涉嫌挪用资金犯罪。

  本案中,张志强等人,有的长期担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有的从事企业管理,有的是银行工作人员,理应熟知国家的党纪法规。然而,由于他们平时疏于学习,法治观念淡薄,将挪用资金看作普通的借款,认为只是暂时借用企业资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而镇党委政府、财政所、县直业务部门对此却毫无察觉。在审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还发现该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会计、出纳“一肩挑”,会计既管账又管现金,且由张志强个人雇佣,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财务管理漏洞百出。

  此外,张志强等人在挪用资金的过程中,还存在严重的利益输送问题。例如,他将资金借给华隆养殖合作社执行监事,不仅帮助其发展养殖业,还从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回报。而李应则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挪用资金帮助其妻子完成信用社的揽储任务,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地位。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破坏了基层组织的公信力。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完善村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会计与出纳分离,避免一人独揽大权;二是加强对村集体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能力;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四是严肃追责问责,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总之,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挪用集体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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