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全面建成小康保障机制的论述
关于建立健全全面建成小康保障机制的论述
(一)健全“三农”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本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力度,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高质量全面小康、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相适应。积极推进涉农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明确和强化市、街道“三农”投入责任。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抓紧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的实施办法,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制定出台有利于南部地区基础设施补短板、生产生活补助、人居环境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统筹的综合扶持政策措施,让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南部地区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施“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制定完善考评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市域内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对机构法人和主要业务都在市域内的金融机构,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对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或申请“税银贷”。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抵押贷款试点。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积极探索价格指数保险和收益保险。
(二)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将节余的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如租赁、入股、联营等,降低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成本。对于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农业产业项目,允许其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配套设施。同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依法依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空间支持。通过上述措施,既有效解决了乡村产业发展中的用地问题,又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坚持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确保到20xx年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以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客车。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高供电能力和质量。加大农村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实现行政村光纤宽带和4G网络全覆盖,逐步推进5G网络向农村延伸。优化农村物流体系,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加强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让农民群众享有更加便利、更高品质的生活。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通过这些举措,不仅能够显著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也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坚持多措并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努力实现农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发展壮大,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增加农民就业创业机会。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分配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加大农民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措施,旨在构建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五)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各类产权有序流转。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释放农村发展潜力,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大动力。
总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中,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建立健全全面建成小康保障机制,不断巩固提升全面小康成果,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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