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4万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前言
本章是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条。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不同于党的政治纪律侧重于对危害党的政治上的集中统一的处分,组织纪律侧重于对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处分,廉洁纪律侧重于对侵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职务廉洁性的处分,生活纪律侧重对损害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的处分,群众纪律侧重对危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处分,工作纪律主要侧重于对侵害党的工作秩序的处分,涉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教育工作、外事工作、群众工作、对外联络工作、巡视巡察工作、机关工作、基层支部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工作纪律,对于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同样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党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因个人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予以惩处,以儆效尤。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擅自举办、参加未经批准的会议活动,或者在会议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在会议活动管理方面出现了违规现象,如超标准接待、豪华装修会场、发放高档纪念品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背离了勤俭节约的原则,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纠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会议活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铺张浪费,树立良好的作风形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或者将办公用房用于非办公用途,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办公用房是公共资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却无视规定,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甚至将办公用房用于私人活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办公用房管理规范有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公务用车是为公务活动提供保障的重要工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却将公务用车视为私有财产,随意调用,甚至用于私人事务,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必须坚决制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务用车使用规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擅自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因公出国(境)活动,或者在因公出国(境)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因公出国(境)活动是展示国家形象的重要窗口,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却在因公出国(境)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如超标准接待、擅自改变行程、携带家属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发布、传播未经审核的信息,或者在新闻出版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新闻出版工作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出版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传播虚假信息等,严重扰乱了社会舆论环境。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新闻出版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核机制,确保新闻出版活动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在保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保密工作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的秘密安全。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保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泄露国家秘密、擅自复制涉密文件等,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擅自与境外机构、人员接触,或者在对外交往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外事工作是国家外交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与境外机构、人员接触、泄露国家机密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对外交往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定,干预、插手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在案件调查处理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案件调查处理的公正性。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干预案件调查、泄露案件信息等,严重损害了纪律检查工作的权威性。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纪律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党的组织工作规定,擅自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或者在组织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组织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组织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决定干部任免、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严重损害了组织工作的严肃性。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组织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组织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党的宣传工作规定,擅自发布、传播未经审核的信息,或者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宣传工作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宣传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传播虚假信息等,严重扰乱了社会舆论环境。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宣传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核机制,确保宣传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党的教育工作规定,擅自决定招生、考试、就业等事项,或者在教育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教育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发展,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教育公平。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教育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决定招生、考试、就业等事项,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教育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教育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党的外事工作规定,擅自与境外机构、人员接触,或者在对外交往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外事工作是国家外交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与境外机构、人员接触、泄露国家机密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对外交往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党的群众工作规定,不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或者在群众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群众工作是党的生命线,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群众利益得到切实维护。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群众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不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群众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机制,确保群众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党的对外联络工作规定,擅自与境外机构、人员接触,或者在对外联络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外联络工作是党的国际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对外联络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对外联络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与境外机构、人员接触、泄露国家机密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外联络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对外联络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党的巡视巡察工作规定,干预、插手巡视巡察工作,或者在巡视巡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巡视巡察工作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巡视巡察工作的公正性。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干预巡视巡察工作、泄露巡视巡察信息等,严重损害了巡视巡察工作的权威性。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巡视巡察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巡视巡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党的机关工作规定,擅自决定机关内部管理事项,或者在机关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机关工作是党的日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转。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机关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决定机关内部管理事项、泄露机关机密等,严重损害了机关工作的严肃性。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机关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机关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党的基层支部工作规定,擅自决定基层支部内部管理事项,或者在基层支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基层支部工作是党的基础,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基层支部工作的扎实开展。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基层支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决定基层支部内部管理事项、泄露基层支部机密等,严重损害了基层支部工作的严肃性。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基层支部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基层支部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规定,擅自决定统战工作事项,或者在统战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统一战线工作是党的重要法宝,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统战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统战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擅自决定统战工作事项、泄露统战机密等,严重损害了统战工作的严肃性。为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统战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统战工作的规范有序。
总之,工作纪律是党的纪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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