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和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拨付资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县级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三资”管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三是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公开透明,通过村务公开等形式,增强“三资”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坚持科学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三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解决“三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三资”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三资”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在资产管理方面,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确保账实相符。在资源管理方面,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保护农村集体资源,严禁非法占用、破坏和浪费,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全体成员报告“三资”管理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三资”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村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三资”管理的相关信息,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听取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同时,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三资”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此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三资”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三资”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失职、渎职导致“三资”损失的,应当严肃追责,确保“三资”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确保财务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收入主要包括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拨付资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入账。对于大额收入,应当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防止收入流失或被挪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支出应当严格遵守预算管理规定,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支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大额支出,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支出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杜绝浪费现象,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债权债务情况等。财务公开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通过村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网络平台等渠道,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有效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资金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对于涉及大额资金的操作,应当实行多人审核、多人签字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归属、使用和处置权限,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详细的资产台账,记录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使用状况等信息,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出租、出售、转让等涉及资产处置的行为,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保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定期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资产的合理定价。资产评估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评估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维护保养应当纳入日常工作计划,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长期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资产的损坏和损失。对于大型资产的维修保养,应当编制专项计划,确保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利用、保护优先”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资源的使用权限和保护责任,确保资源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范围包括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详细的资源台账,记录资源的名称、面积、位置、使用状况等信息,定期进行调查统计,确保资源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使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的原则,确保资源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避免无序扩张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保护应当纳入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源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对于重要的水源地、湿地、森林等生态敏感区域,应当划定保护范围,限制开发活动,确保生态安全。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确保资源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对于资源使用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确保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应当将部分收益用于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确保“三资”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考核,确保管理工作的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或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确保“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监事会或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审计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失职、渎职导致“三资”损失的,应当严肃追责,确保“三资”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为建设美丽富饶的新农村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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