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02逐条逐句学《条例》第19讲:(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三)
第19讲:(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三)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天,我们继续第四章的学习,主要讲第三十一到三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本条是对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在处理顺序上作出的规定。首先,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党员严重违纪;二是涉嫌违法犯罪。两者并非是“或”的关系,而是要同时满足。首先,我们来看“党员严重违纪”的情况。在本《条例》中,“严重”一词出现了251次,对于情节是否严重并没有量化的标准,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处所说的“党员严重违纪”,很显然是在相应的情况下顶格处理的。接着,关于“涉嫌违法犯罪”,“涉嫌”两个字在前面的学习中已经说明过多次,在法院判决前均有“涉嫌”二字,但违法犯罪的事实已经很明确了。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顺序,其后首先出现了三个字“原则上”,这说明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处理的,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规定。那么,原则上怎么做呢?有三道程序。
第一道程序是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这一程序的核心在于“先”。即在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党组织应当优先考虑党纪处分的问题。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员的行为不仅关系到个人,更关系到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因此,当党员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时,党组织有责任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以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此外,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也是为了确保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党纪轻、国法重”的现象,从而确保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党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决定。
第二道程序是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这是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之后的第二个重要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并作出相应的政务处分决定。而任免机关(单位)则是指对党员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对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处理,既维护党的纪律,也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在具体操作中,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党员的具体违纪违法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同时,这一程序还体现了党纪与国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对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形成合力,实现全面治理。
第三道程序是将案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整个处理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当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且已经完成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后,党组织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一程序的实施,不仅是为了确保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彻底查处,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移送案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移送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国家机关能够依法高效地开展后续工作。同时,这一程序还体现了党纪与国法之间的有机统一,确保对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形成闭环管理,实现全面覆盖、无缝对接。
以上就是第三十一条的具体内容及其解读。接下来,我们继续学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对特定类型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党纪处分,强化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约束,防止权力被滥用,确保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条所涉及的违纪行为类型。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均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党的形象和纪律,必须予以严惩。其次,对于上述违纪行为,党组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三种处分措施的严厉程度依次递增,体现了党组织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其中,撤销党内职务是指取消党员在党内担任的一切职务;留党察看是指给予党员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此期间保留党员身份,但不得担任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则是最严厉的处分措施,意味着剥夺党员资格,永久性地将其从党组织中清除出去。这三种处分措施的选择,应当根据党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合理。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对非犯罪性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旨在通过党纪处分,维护党的纪律,保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本条所涵盖的违纪行为类型。这里提到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另一类是其他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类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同样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声誉,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其次,对于上述违纪行为,党组织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处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具体选择哪一种处分措施,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合理。通过严格的党纪处分,不仅能够警示党员本人,也能够起到教育其他党员的作用,促进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最后,我们来学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本条是对预备党员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旨在通过适当的党纪处分,帮助预备党员改正错误,提高思想觉悟,确保预备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预备党员的身份。预备党员是指经党组织批准,接受党的教育和考察,尚未转为正式党员的党员。预备党员虽然尚未成为正式党员,但同样受到党的纪律约束,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次,对于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党组织应当根据不同的情节,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党组织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批评教育是指对预备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缺点;延长预备期则是指延长预备党员的考察期限,给予其更多的时间改正错误,提高思想觉悟。对于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党组织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防止不合格的预备党员混入党内,影响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通过严格的党纪处分,不仅能够帮助预备党员改正错误,提高思想觉悟,也能够维护党的纪律,确保预备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综上所述,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的内容,从不同角度对党员违纪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对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的坚定决心。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应当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形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廉洁政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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