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02逐条逐句学《条例》第05讲:(第五、六条)理解运用“四种形态”

  第05讲:理解运用“四种形态”(第五、六条)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要学的既是第一编第一章的最后两条。《条例》的第五条虽然篇幅不大,但却非常重要,因为它在此强调了一个我们很常见的概念——“四种形态”,理解好这个概念,对于深化学习贯彻《条例》非常重要。我们来看原文:第五条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我们知道,“四种形态”第一次提出,是在20xx年;201x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对“四种形态”进行了重新定义;之后,在党的十九大新修订党章、党的二十大新修订党章中,均把“四种形态”写入到了《党的纪律》章节当中。对比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201x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四种形态”的定义,在表述上稍有差别,以下,咱们分别列出(监督条例中的表述写在括号中,不同处已标下线)——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都强调了“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并且对如何具体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是对党员干部行为的规范,更是对党的纪律建设的具体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党的纪律得到严格执行。

  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党的纪律建设的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纪律建设的新认识。通过“四种形态”的运用,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纯洁性。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强调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性,要求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敢于直面问题,勇于改正错误,做到防微杜渐,避免小错酿成大错。

  其次,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运用。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四种形态”能够落地生根。例如,在日常管理中,可以通过定期开展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同时,要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此外,还要加强对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运用,对于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要及时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促使他们改正错误,回归正轨。

  再次,我们要注重“四种形态”之间的衔接和转化。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轻到重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在运用“四种形态”时,注意把握好尺度,灵活运用各种手段,确保处理结果既公正又合理。例如,对于一些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使其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则需要采取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方式进行处理,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而对于那些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则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最后,我们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四种形态”得到有效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四种形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四种形态”方面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在落实“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四种形态”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得到全面落实,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六条:“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一条主要是对领导责任者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界定和追究相关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明确领导责任者的定义对于强化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有助于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使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明确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具体定义,可以有效避免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其次,它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在工作中更加尽职尽责,不敢懈怠。通过对领导责任者的严格界定,可以有效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再次,它有助于规范责任追究程序,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对领导责任者的明确定义,可以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更加准确地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避免出现责任追究不力或过度追责的情况,确保责任追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总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为我们深化理解和运用“四种形态”、明确领导责任者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党的纪律得到严格执行,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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