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为规范实施不动产登记,稳妥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登记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处理原则

  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时,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处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划拨、出让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产权不完整的或因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登记的土地、房屋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的转让不动产登记问题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

  2. 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不动产权属无纠纷;(3)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3.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1)买卖、互换、赠与的;(2)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4)本意见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可继续保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的转让不动产登记问题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的转让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此类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不动产权属无纠纷;(3)土地使用权期限未届满;(4)符合城市规划要求;(5)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3. 对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转让,应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年限和条件进行。若转让过程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五、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对于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对于因历史原因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首次登记。

  2. 在办理首次登记过程中,若发现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影响登记的情形,应暂停登记程序,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办理。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权属不清,应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对于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原则上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公共利益且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予以登记。

  2. 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存在安全隐患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违法建设,应依法予以拆除,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相关部门应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特殊情形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等特殊用途的不动产,其登记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2. 对于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动产灭失或损毁,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动产权属争议,应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 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不予受理或撤销已登记事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应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2.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及时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技术保障。对于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沟通协调,确保信息化建设顺利推进。

  十、强化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

  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应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对于违反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十一、加强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

  为提高社会各界对不动产登记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应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

  2.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交流学习,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十二、结语

  不动产登记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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