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贯通的制度支撑
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贯通的制度支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为党员言行列明了一份不可逾越的“负面行为清单”。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执纪执法贯通”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这进一步为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二者目标一致、功能同向、优势互补,都强调“规则之治”,这是纪法衔接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党纪和国法毕竟分属两种不同的规范、运用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其适用范围、内容要求、程序标准等均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促进纪法贯通、纪法衔接来统筹运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为此,201x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领导体制”一章的第6条,明确要求“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202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总则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可见,促进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是贯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所以,此次《条例》修订也在第4条中明确提出,要坚持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确保党纪国法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的实现,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支持,更需要在实践操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纪严于国法的本质要求,自觉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好纪与法的关系,避免出现以纪代法或以法代纪的现象。其次,在工作机制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的有效衔接。具体而言,可以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中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此外,还应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确保他们在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为了更好地推进纪法贯通、纪法衔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可以通过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增加关于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的具体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纪法贯通、纪法衔接机制。例如,可以考虑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在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还可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确保纪法贯通、纪法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推进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党纪和国法虽然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确保其权利不受侵犯。同时,还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确保纪法贯通、纪法衔接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总之,纪法贯通、纪法衔接是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推进纪法贯通、纪法衔接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构建起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纪法贯通、纪法衔接体系,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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