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基本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提出的“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对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而后逐步改税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分类进行:取消收费项目由费改税一部分;收费项目保留一部分;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收费改为价格一部分。实行“费改税”是近两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以下地市、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规费改为税收;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工本费、手续费等,实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根据成本情况以不盈利或少盈利为原则降低标准;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改为价格。具体改革意见为:1、 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在取消范围内。国家已经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应依照国务院规定,坚决取消。2、对现有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实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再列出一部分名单,应由国务院下文,明令废止。3、 应明确规定,取消地、县级以及县以下行政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力,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监督办法。省级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4、 对省级政府初审提出取消的基金项目,省级政府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政府或人大批准设立的基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设立的基金之外“搭车”或重复设立的基金,国家法律法规之外涉及农民负担的基金,以及1990年以后国务院下属部门自行设立的基金,原则上公布取消。
为进一步深化“费改税”改革,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工作。首先,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费改税”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虽然在税费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仍显滞后。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进程,及时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税费转换的具体程序和操作细则,确保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补充规定或解释,增强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为改革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其次,强化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费改税”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税费改革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议建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参与的税费改革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全国统一的税费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改革进展和成效,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公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再次,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确保基层政府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在“费改税”过程中,部分收费项目的取消或转税将直接影响到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收入来源。为避免因财政收入减少而影响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重点支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下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地方特色税种,拓宽收入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最后,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费改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费改税”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特别是要讲清楚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而是为了理顺税费关系,减轻不合理负担,促进公平正义。对于改革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误解疑虑,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同时,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改革讨论中来,为改革建言献策,共同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费改税”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局,也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费改税”改革,努力实现税费关系更加合理、政府职能更加优化、市场活力更加充沛的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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