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利益权衡与协调
本文所探讨的旅游资源主要是指国家所有权属的公共产品类的旅游资源,其中集中讨论作为旅游景区为主体的旅游资源,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等。近些年来,资本不断碰壁旅游景区,虽然有关争论一直持续不断,但各地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案例却从没有停止过。为此,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对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问题做出一系列规定,例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xx年4月5日出台了福建省首部地方旅游法规《福建省旅游条例》(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出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应当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该条例中明文规定了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转让,并同时规定了转让的方式,但尚未出台具体办法,该条例指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0xx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组织省政府相关部门、旅游景区和省内高等院校的学者,共同研讨了福建省的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问题。目前国内部分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地实质上也进行了旅游资源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企业进行经营,如黄山、华山、九寨沟、武夷山、武凌源、“三孔”(孔庙、孔府、孔林)、峨嵋山——乐山大佛、皖南古村落等(注:王兴斌:“中国资源文化遗产管理模式改革”[J],《旅游学刊》,2......
预览结束,免费获取全文或定制代笔此类文章,请扫码联系老师!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利益权衡与协调》所在栏目:优质范文 > 内容摘要:本文所探讨的旅游资源主要是指国家所有权属的公共产品类的旅游资源,其中集中讨论作为旅游景区为主体的旅游资源,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等。近些年来,资本不断碰壁旅游景区,虽然有关争论一直持续不断,但各地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案例却从没有停止过。为此,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对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