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法学类-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法学这一第二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xx街道xx小区,身份证号码:22030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郭继魁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等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xx街道xx小区,身份证号码:220303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盖如涛系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3199910xxxxxx,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2MA17Jxxxxx,联系电话:0434-62xxxxxx。经贸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销售、房地产开发等。
法定代理人:李明,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22030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李明系经贸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22030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胡振儒系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3199810xxxxx,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2MA17Kxxxxx,联系电话:0434-62xxxxxx。建筑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
法定代理人:王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22030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王强系建筑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委托代理人:苏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22030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苏军系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320xx10xxxxx,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2MA17Lxxxxx,联系电话:0434-62xxxxxx。开发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本20xx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
法定代理人:赵刚,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22030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赵刚系开发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22030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付佳宾系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320xx10xxxxx,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杰,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22030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xx。尹杰系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郭继魁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2203021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窦树法系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320xx10xxxxx,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
三、案件事实
本案源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等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郭继魁的诉称,20xx年5月10日,其与经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郭继魁向经贸公司供应价值2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用于建筑公司在四平市铁西区xx项目中的建设。合同签订后,郭继魁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经贸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00万元至今未付。郭继魁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xx年6月15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贸公司在一审答辩中辩称,郭继魁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额外的维修费用。经贸公司认为,郭继魁应承担这部分费用,因此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同时,经贸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郭继魁赔偿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继魁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郭继魁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经贸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对于经贸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一审法院认为,经贸公司在收货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郭继魁的诉讼请求,判令经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了经贸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贸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郭继魁提供的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额外的维修费用。经贸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郭继魁的诉讼请求,并支持经贸公司的反诉请求。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郭继魁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经贸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具体而言,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点:
郭继魁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经贸公司在收货后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了质量异议。
3.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额外维修费用是否应由郭继魁承担。
4.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首先,关于郭继魁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经贸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表明,郭继魁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额外的维修费用。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郭继魁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其次,关于经贸公司在收货后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了质量异议,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本案中,经贸公司在收货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而是继续使用了郭继魁提供的建筑材料。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经贸公司在收货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再次,关于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额外维修费用是否应由郭继魁承担,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经贸公司在收货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但郭继魁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额外的维修费用。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郭继魁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
最后,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审查经贸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六、裁判结果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二审法院作出了如下裁判结果:
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2. 驳回郭继魁的诉讼请求。
3. 支持经贸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郭继魁赔偿经贸公司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4.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郭继魁负担。
七、结语
通过本次实习,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工作的复杂性和严谨性。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还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工作者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素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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