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

  摘要: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图在纵向的历史发展中分析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对历史的追述,尝试提出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

  一 引论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代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也不例外。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二 妇女再婚权的历史变迁

  (一)先秦至汉代:从自由到约束

  在中国古代早期,妇女的再婚权并没有像后来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据《左传》记载,春秋时期鲁国的寡妇再婚并不罕见,甚至有贵族妇女再嫁的例子。这说明,在先秦时期,社会对妇女再婚的态度相对宽松。然而,到了汉代,随着儒家思想的逐渐深入人心,尤其是董仲舒提出的“三纲五常”理论成为主流,妇女的再婚权开始受到更多的限制。《后汉书·列女传》中记载了许多忠贞不渝、拒绝再嫁的妇女事迹,这些故事被广泛传颂,成为社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汉代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妇女再婚,但通过一系列的道德教化和社会舆论,实际上已经对妇女再婚产生了很大的压力。

  (二)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礼教的强化与实践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战乱频繁,人们的婚姻观念相对开放,妇女再婚的现象依然存在。然而,这一时期的士族阶层开始强调门第观念,对妇女的贞操要求日益严格。《世说新语》中有许多关于妇女再嫁的故事,但这些故事往往带有负面评价,反映了社会对妇女再婚的偏见。到了唐代,随着国家的统一和经济的繁荣,儒家礼教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嫁娶违律者,独坐主婚。”这一规定不仅限制了妇女的再婚权,而且对违反婚姻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唐代的贞节观念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许多妇女为了维护家族荣誉和社会地位,宁愿选择终身守寡。

  (三)宋元明清:贞节观的极端化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儒家理学发展的高峰,朱熹等人将儒家伦理道德推向了极致。《朱子家训》中明确提出:“女子之德,以贞静为主。”这一理念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实践,妇女的再婚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宋代法律明确规定:“凡夫亡妻改嫁者,杖一百。”这一规定不仅剥夺了妇女的再婚权,而且对其再婚行为进行了严惩。元代虽然继承了宋代的法律制度,但由于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较为开放,妇女再婚的现象相对较多。然而,这种现象并未改变社会对妇女贞操的严格要求。明代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大力推行儒家礼教,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婚姻法规,妇女的再婚权几乎完全丧失。清代沿袭明代的法律制度,继续强化对妇女贞操的要求,许多地方修建了大量贞节牌坊,以表彰那些守节不嫁的妇女。这些贞节牌坊不仅是对妇女贞操的肯定,也是对其他妇女的一种警示。

  三 现代视角下的反思

  (一)妇女再婚权的历史局限性

  从上述历史变迁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妇女的再婚权经历了从相对自由到逐步受限的过程。这一变化的背后,既有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也有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在农业社会中,妇女的劳动力价值相对较低,其主要作用是生育和照顾家庭。因此,社会对妇女的贞操要求较高,以确保家族血统的纯正。此外,儒家伦理道德强调“三从四德”,将妇女的贞操视为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妇女再婚权的逐渐丧失。

  (二)现代法治视角下的妇女再婚权

  进入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的完善和人权观念的普及,妇女的再婚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有再婚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尊重和平等保护。然而,尽管法律赋予了妇女再婚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对再婚妇女的偏见仍然存在。一些人认为再婚妇女是“不贞洁”的,这种观念不仅影响了再婚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阻碍了她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因此,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看,不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消除对再婚妇女的歧视,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包容的社会环境。

  (三)文化传承与社会进步

  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妇女贞操的重视,虽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也反映了中华民族重视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的价值观。在现代社会,我们既要尊重传统文化,又要与时俱进,推动社会进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一指导思想为我们处理妇女再婚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该积极倡导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让每一位妇女都能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价值,享受平等的权利。

  四 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妇女的再婚权经历了从相对自由到逐步受限的历史变迁。这一变化既反映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也体现了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进入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的完善和人权观念的普及,妇女的再婚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然而,社会对再婚妇女的偏见仍然存在,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消除歧视,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包容的社会环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我们处理妇女再婚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我们应该积极倡导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让每一位妇女都能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价值,享受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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