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真实代表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几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个大家很熟悉的概念“经营城市”。“经营城市”本身应有两层涵义,即扩容与提质,其一是扩大城市外延;其二是提高城市内涵,提高内涵包括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城市管理。在扩大城市外延的过程中,势必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开发商(用地单位)和政府等多方利益。这是一项具有普遍性、政策性,而又十分深刻的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工程,其中特别是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了真实的维护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大量由此而引发的上访已一再提醒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应有的公平,站在维护政权稳定的高度来反思是否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事关农民群众生活方式的转变,根本利益的调整,涉及广大被拆迁农民的根本利益。
一是既有利益格局丧失。现有征地拆迁基本上集中在城郊地区,征地拆迁导致农民多重既得利益的丧失,其长期可靠的、稳定的农业耕作收益丧失是最普遍的利益丧失;部分农民相当普遍的房租收入丧失。征地补偿的政策性缺陷。各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各异,基本标准停留在按农民土地市场产生的若干款项的基础上,而生产安置由以前的转户转业(计划经济下安排工作)变为现行的货币安置(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实际上意味着土地征用后生产资料的失去,有两大现实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一是生活出路无着。二是现实利益分配不公。因为农民自身素质和农业文化的客观局限性,加上现在就业形势很紧张,农民失地即意味着失业。三是城郊土地实际价格与征地补偿价格差距较大,而差额部分政策只能获取少量,大部分由用地单位(行政划拨地)、开发商无偿取得,存在比较严重的分配不合理。安置滞后也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征地拆迁安置在政策上讲是先安后拆,但落实不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由此而引发了不少的矛盾;拆迁安置机制不规范是唯一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
面对上述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还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可能面临的长远生计问题。可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除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服务,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转型,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能维持稳定的生活水平。
其次,要加强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听证会等形式,让农民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增强政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依规进行,杜绝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力度,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安置点,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如学校、医院、交通等,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生活条件。对于那些因年龄、健康等原因难以适应新环境的特殊群体,还应当提供更为细致的关怀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政府可以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教授失地农民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业技能等实用知识,帮助他们掌握新的生存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同时,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通过提供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最后,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问题。政府应当从长远出发,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导致的土地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同时,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通过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征地拆迁带来的矛盾冲突,还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总之,征地拆迁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经营城市”战略的顺利实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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