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妇联浅议陪审员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陪审员已于20xx年5月1日正式“上岗”。陪审员们在审判中,将发挥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在过去实施陪审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不多。(一)法官方面的原因。一是个别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二是陪审员有时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参加庭审,从而拖延诉讼,影响了对审判员当庭宣判率、结案周期、结案率等的考评;三是由于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有时陪审员的意见会推翻审判员的正确意见。鉴于许多法院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质量,要实行案件责任追究,而结果往往只能由审判员承担,导致审判员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愿“代人受过”。(二)陪审员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作出判决时,虽有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屈从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见,成为一种摆设,因而不愿意参加庭审。(三)相关规定不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既让人无所适从,又给人推卸余地。二、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时间无法保证。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数量虽多,但是他们多数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再加上所在单位甚至其本人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造成不是法院根据审判需要使用陪审员,而是根据陪审员的有无空闲时间来定审判。三、陪审员衣着不严肃。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民族,虽有人把人民陪审员视为“编外法官”,但部分陪审员在出庭时着装随意,不符合法庭庄重的氛围,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提升陪审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确保司法公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加强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法官应主动向陪审员介绍案情,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陪审员理解案件的关键点。同时,法官应当尊重陪审员的意见,鼓励陪审员积极参与讨论,形成更为全面和客观的判断。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减少陪审员因法律知识不足而产生的权威屈从心理,增强其参与感和责任感,使其真正成为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其次,优化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审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当前,陪审员主要来源于各行各业,虽然他们在各自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普遍不足。因此,可以通过组织定期培训,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授课,帮助陪审员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司法程序,提高其在审判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度。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陪审员考核评价体系,对表现优秀的陪审员给予表彰,激励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人士加入陪审队伍,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再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标准和范围。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标准,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形,均应纳入陪审范围。同时,还应明确规定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具体程序和操作细则,包括如何确定陪审员人选、如何保障陪审员的工作时间和条件等,以确保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另外,针对陪审员的责任问题,可以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陪审员与法官在案件中的责任分担,消除法官的顾虑,促进陪审制度的健康发展。
最后,加强对陪审员履职的支持与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加大对陪审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减轻其因参与审判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应督促各用人单位支持员工担任陪审员,为其参与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因其履行陪审职责而影响其正常工作或待遇。此外,还应加强对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如建立陪审员信息库,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不断提升陪审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司法民主化、保障公民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陪审员制度,努力构建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陪审制度的优势,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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