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保护

  [摘要]人格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目前对人格权保护的研究,已引起学术界的广泛探讨。本文重点围绕人格权的含义、特征、体系、内容以及法律保护进行分析,以此提出民法自始就以平等、博爱的情怀和补偿、非暴力的方法,对人格权给予切实的保护。[关键词]人格权概念 特征 体系 内容 法律保护

  一、人格权的概念、特征、体系和内容

  1、人格权的概念。经考证,“人格权”是由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提出来的,然后由法国学者布瓦斯泰尔传入法国。(注:[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17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然而,直至当今,“人格权”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在学理上一般被认为是关于身体、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与人的生存相关的利益,包含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民法理论上最初对民事权利只区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在人格权还未受到重视,特别是一般人格权还未确立时,非财产权也只限于亲权、夫权、继承权等。后来才将人格权列入非财产权或人身权。按照现今的通说,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注: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第10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种特性决定了人格权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其人格权都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人格权的这一特征,体现了人类社会对个体尊严的基本尊重,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2)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人格权是基于个人的存在而产生的,与特定的个人身份密不可分,不能像财产那样被转让、赠与或继承。即使是在特定条件下,某些人格权可以被限制,如因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但这种限制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扩大限制范围。(3)人格权具有防御性。人格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免受非法侵害,确保个人能够在一个安全、自由的环境中发展自我。因此,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时,法律提供了一系列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3、人格权的体系。人格权的体系构建是现代民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格权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从传统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到近年来逐渐被认可的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的体系呈现出多元化、层次化的特点。一般人格权作为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涵盖了所有未被具体人格权涵盖但又与个人尊严密切相关的人格利益。这种体系的构建,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个人的人格权益,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新型人格权纠纷提供了理论依据。

  4、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的内容丰富多样,既包括传统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也包括随着社会发展而新兴的人格权,如个人信息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格权体系,旨在全面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其中,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健康权则是保障个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前提;自由权则强调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主选择和行为自由;名誉权和肖像权主要保护个人的社会评价和个人形象;隐私权则侧重于保护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和安宁。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权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等新兴权利日益受到关注,成为人格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立法保护。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人格权保护的最高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等人格权专门法律进一步细化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不仅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具体人格权,还首次确立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为未来人格权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司法保护。除了立法保护外,司法保护也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途径。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对人格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制裁,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仅注重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还积极探索一般人格权的适用,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例如,在涉及网络名誉权的案件中,法院不仅要考虑传统名誉权的保护,还要考虑到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性,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司法机关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

  3、行政保护。行政保护是人格权保护的另一重要方面。行政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发布规章、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预防和纠正人格权侵权行为。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查处虚假广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网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行政保护的优势在于其主动性较强,能够在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有效减少人格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4、社会保护。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法律的事,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各界应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公众的人格权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媒体应积极宣传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曝光典型侵权案例,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尊重他人人格权的意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员工在工作中侵犯他人人格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体也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1、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格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尤其是网络诽谤、网络谣言、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频发,给个人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另一方面,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的应用,使得个人隐私保护面临更大的风险。此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人格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国际司法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对策。面对这些挑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人格权保护。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增加对新兴人格权的保护条款,明确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其次,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确保公正裁判。再次,强化行政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最后,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人格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面临的各种挑战,实现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四、结语

  人格权是人类尊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努力,应对新的挑战。我们相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的人格权保护事业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为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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