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区委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三)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决算;

  (五)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区人民法院院长因不同意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五)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六)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协议;

  (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将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调查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讨论决定程序

  第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收到议案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提议案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后,认为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决议、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区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本区有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上述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能够更加规范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区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本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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