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变“村政府”是法治的倒退
经合法选举当选为连云港市赣榆县沙河镇新合村村主任的尹世忠在上任后,镇政府“代管”了村里的公章和财务,并另行指派“村负责人”主持村里事务。而镇政府每年向村里下达18万元“任务款”,导致村委会负债近百万元,为完成任务而集资垫付的多名村干部则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因无法还债,身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尹世忠被法院拘留释放后,被迫赴外地打工,躲债“逃官”。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1998年修订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对此问题曾有过激烈争论。尽管不少乡镇干部出于行政效率等考虑,坚决主张“领导论”,但基于《宪法》已明确了村民自治的性质,村委会作为一种非政权性质的权力共同体,政府对其“领导”有违宪政精神。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虽然法律很明确,但在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由于不少乡镇政府依然迷恋传统的“领导”模式,依然习惯于将村级权力视为乡镇政府领导下的“村政府”,因而粗暴干涉村民自治、架空村委会权力的“越权”之举并不少见。事实上,近年来“村章乡管”、“村财乡管”早非个案,这些做法往往打着“防止村干部‘以章谋私’、‘以权谋私’”的旗号,甚至被当作先进经验加以推广。其实这种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从本质而言,要防止村干部借助公章、财务等谋私,更重要的是以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村级公共权力内部完善、激活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机制,以及当村官腐败发生后,为村民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等渠道,而不是由乡镇政府以行政化手段越俎代庖,以牺牲民主的代价换取所谓的“反腐效应”,否则,村民自治就势必走向倒退。真正危险的是,一些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粗暴干涉和操纵,实际上是出于行政腐败之追求。有调查就表明,一些“代管”村委会公章的乡镇政府,私自滥用村委会公章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远超村干部的“公章私用”。
同样,沙河镇的情况也并非孤立现象。在许多地方,乡镇政府以“代管”名义介入村级事务,实际上是为了更方便地控制资源分配,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国家关于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政策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乡镇政府却将村委会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随意干预其正常运作,这显然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其依法行政,尊重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利。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通过定期审计、公开透明等方式,确保村级财务的合理使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此外,还应加大对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强化法制教育。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其中关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论述,增强广大村民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队伍建设。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人才担任村干部,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使之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四是拓宽监督渠道。除了传统的村务公开栏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工具,及时发布村务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五是加大惩治力度。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共同致力于构建和谐稳定、充满活力的新型农村社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未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将会更加健康、和谐,村民自治制度也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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