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法律制度,以其遍基层、贴近群众的喜爱和拥护。多年来,人民调解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多年积累和近年新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集中显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各种深层次的难点、热点问题相互交织,化解难度增大,如何妥善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大课题。人民调解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面临新的挑战。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在立法、效力、公信力、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亟待加强和完善。本文试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一些初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民族首领解决社会纠纷的调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社会开始建制,春秋时期的儒家把“无讼”、“和为贵”作为其追求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秦汉以来,调处息讼进入司法实践,到两宋时期,趋向制度化,到了明朝,《大明律》的制定使民间调解正式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并延续至现代。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本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方式,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融入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等各个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调解文化。这种文化不仅在古代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在现代社会中继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在党的领导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就十分重视调解工作,将其作为联系群众、发动群众的重要手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国家法制体系。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正式确立。此后,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争议、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据统计,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约80万个,调解员约300万人,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约1000万件,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层面: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一部专门的人民调解法。现有的《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调解程序等作了规定,但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纠纷。
2. 效力问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较弱,调解结果的执行缺乏强制性。一旦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压力。
3. 公信力问题:部分地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公信力不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个别调解员存在偏袒一方、调解不公等问题,影响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4. 组织建设: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滞后,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5. 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专业培训不足,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欠缺,难以应对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立法,增强法律效力
针对人民调解制度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人民调解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细化调解程序,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确保调解结果的执行力。
(二)提升公信力,增强权威性
公信力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线。要通过多种途径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增强其权威性。一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选拔一批德才兼备、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调解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调解不公、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和支持率。
(三)加强组织建设,夯实基础
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确保每一个社区、每一个村都有人民调解组织。一是加强机构设置,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人员配备,合理配置调解员,确保每个调解组织都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素质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多种途径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提高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一是严格准入门槛,建立健全调解员选聘制度,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二是加强培训教育,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调解技巧,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结语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面对新时代的新挑战,我们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强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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