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组织登记许可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自20xx年7月1日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对于从事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讲,不仅起到统一规范的功效,而且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行政机关廉洁高效等方面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从民间组织按许可法要求依法登记审批的情况看,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对特定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不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功能性质看,对民间组织注册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登记范畴,当然也包含一定的认可和核准的行为。这种登记是对特定法律关系的确认即对特定的民事主体资格、身份确认,其主要功能是证明及社会公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许可工作人员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不足,加之行政执法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审批监督,从而使登记许可仍存在几种不良情形:其一,有时不按规定登记程序许可审批。一般说来,登记许可的程序应该是:首先由发起人在自愿提出申请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给出许可筹备函文(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将申请成立的必备材料备齐,并经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后,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许可审批)的前提下,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持函到社会验资机构、银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表格,在规定筹备期限内完成全部准备后,连同所有申请证明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最终审批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程序进行。这种程序实际也是符合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要求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这种程序性要求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以口头申请作代替,有的许可登记注册后尚未找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有的未提交或补齐相关材料事先颁发登记证书,有的未提交中介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直接审批。这些问题既有形式不合法的,也有内容不合法的,归结一点就是许可的程序不合法。其二,不按相关部门的许可要求审批。虽然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大都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审批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导致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审批标准不一、审批流程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了政府形象,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人员,要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增强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不断提升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建立健全审批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确保每一项审批活动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切实维护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平正义。
再次,推进审批信息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全面推进审批信息的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体来说,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真正实现便民利民。
最后,加大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绝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对于那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通过严格执法,树立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做好行政许可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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