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接受人大监督之浅见

  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是经济形式的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律形式的监督;审计监督偏重于定量分析,人大监督偏重于定性分析;人大监督比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更高,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单从经济监督这一层面上讲,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具有一脉相承、辩证统一且不可替代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措施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促进国民经济沿着健康、稳定的轨道有序发展。

  一、审计监督是人大监督财政预决算的重要工具

  现行的审计监督制度始于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设立了国家审计署,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了审计局;1985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八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xx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案。20xx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此可见,审计监督一直在人大的监督之下,随着人大监督的不断完善而不断发展。特别是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审计事业的发展不仅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和新平台,也为审计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审计监督工作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监督法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督法第三章十五至二十一条中专门规定了“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从三个方面予以明确。首先,监督法明确了审计工作报告的法定程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一规定确保了审计结果能够及时、准确地反馈到最高权力机关,增强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其次,监督法强化了审计工作报告的法律效力。审计工作报告不仅是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也是对国家经济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最后,监督法促进了审计工作的规范化。通过监督法的实施,审计机关的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审计标准更加明确,审计结果的运用也更加广泛,有力推动了审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

  二、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互动机制

  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审计机关通过专业化的审计手段,发现和揭示问题,为人大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持;人大则通过立法和监督职能,为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这种互动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于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计监督为人大监督提供决策参考。审计机关通过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深入审计,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人大监督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例如,在20xx年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审计机关发现了某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这一发现引起了人大的高度重视,最终促成了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得其提供的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有助于人大在审议和决策过程中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此外,审计机关还通过专项审计、跟踪审计等方式,对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为人大监督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

  (三)人大监督促进审计工作的改进和发展。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监督等手段,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推动了审计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发展。一方面,人大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审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多次修订,不仅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促使审计机关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例如,在20xx年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针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部分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多项整改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跟踪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在促进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有助于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还能够促进政府廉洁高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共同维护财经纪律。审计监督通过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面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国家财经秩序。人大监督则通过立法和监督职能,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刀刃上。例如,在20xx年的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发现某地方在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等问题,这一发现引起了人大的高度重视,最终促成了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和资金的追回。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双重作用,有效遏制了财政资金使用中的不正之风,保障了国家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五)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共同促进政府廉洁高效。审计监督通过对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揭示了管理中的漏洞和风险,为政府改进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人大监督则通过立法和监督职能,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例如,在20xx年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针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某些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多项整改措施,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共同作用,不仅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还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为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共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审计监督通过对公共项目的审计,确保了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人大监督则通过立法和监督职能,对公共服务的提供进行规范,推动政府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例如,在20xx年的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发现某地在公共卫生项目建设中存在资金浪费、工程质量问题,这一发现引起了人大的关注,最终促成了相关项目的整改和优化。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共同作用,不仅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水平,还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基础。

  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未来展望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作用将更加凸显。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互动机制,提高监督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七)完善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协调机制。应建立更加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审计机关应及时向人大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为人大的决策提供参考;人大则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审计机关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同时,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机制,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防止问题反复发生。

  (八)加强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法治化建设。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审计监督法,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九)创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例如,可以推广使用大数据审计技术,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潜在问题,提高审计的精准度和覆盖面。同时,可以探索建立网络监督平台,方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总之,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促进政府廉洁高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互动机制,提高监督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将继续肩负起重要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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