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保交房工作、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国办发〔202x〕26号)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x〕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供给,扎实有效开展政府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切实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收购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指定不超过2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负责本地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工作。被选定的地方国企及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这些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收购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同时,注重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被收购房屋的质量符合保障性住房的标准要求。
二、收购计划
坚持“以需定购”原则,按照“位置合适、价格合理、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各地保障性住房需求和供给缺口,制定本辖区收购存量商品住宅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购买计划,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运作等方式组织实施。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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