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驻在单位的常态化监督
“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它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又为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审查工作指明方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准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做到“常、早、严、全”。一、“常”就是常宣传、常教育,着力提升思想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反腐败工作既管重点又管全面、管党治党“精准化”和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理念的体现,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了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经常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神内涵的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要宣传“四种形态”的提出绝非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转向,也绝不会导致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减弱,恰恰相反,这更加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标准更高了、要求更严了。要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保持对纪律的敬畏思想,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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