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二十七条,涵盖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问责的主体有哪些、问责对象有哪些等,共有二十多个方面内容。新修订后的《条例》,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对此,结合具体实际,就如何更好发挥条例作用应主要把握的问题,浅谈几点个人的认识与体会。

  一要搞清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当然,领导干部都要如此,普通党员干部同样也应该如此。问责条例让我们每名党员干部,都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我是谁?处在哪个方位?因为什么原因,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并且要受到哪些相应的处罚?等等,都已经规定得十分清晰,眉目也已经非常清楚。对此,我想说的是,存在一些想避责、推责和躲责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还比较常见。一是只想当官不想担责的问题。在党员干部当中,有少数同志只是感觉当了官、当了大官,享受的基本待遇上去了,责任心责任感却下来了,只顾走出去好像他人左称呼一个“市长”、又称呼一个“局长”,等等,让自己昏昏欲睡,戴着官帽,坐着官车,说着官话,打着官腔……全身都是官气,满满的自信与豪迈。唯独忘记了自己姓氏名谁,全然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喝醉了酒似的,不知道权力是谁给的,应该是为谁服务的,尽享官位带来的快乐,却一点责任都不想担,都与己毫无关系关联,心想责任要靠边站,离自己远一点、再远一点。刚好,《条例》第七条就有明确要求,就规定了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责任、推卸责任、转嫁责任。

  二是责任不清、边界不明的问题。在一些单位和部门,由于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在出现问题时,往往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大家都认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结果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了工作效率和群众的利益。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这一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边界,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从而避免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

  三是问责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不均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同一类问题的问责标准不一致,有的过于宽松,有的则过于严厉,导致问责的效果大打折扣。《条例》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问责的标准和程序,有助于提升问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确保问责公平公正,增强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是问责与容错并重,激发干部担当作为。《条例》第十一条指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的政策导向,既强调了严格问责的重要性,又注重保护和激励干部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敢于问责,对于失职失责的行为绝不姑息,又要善于容错,对于那些出于公心、勇于创新但因经验不足而出现的失误给予理解和宽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出一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焕发新的活力。

  五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条例》第十四条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岗前培训,帮助他们尽快熟悉业务,掌握工作方法,提高履职能力。这不仅是对干部个人成长的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负责。为此,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干部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各类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注重实践锻炼,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一线、艰苦地区、复杂环境中去磨练意志、增长才干,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是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条例》第十五条指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这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措施。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化反“四风”斗争,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手段,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确保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七是注重结果运用,促进问题整改落实。《条例》第十六条要求,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这一规定,旨在通过规范问责结果的运用,推动问题的有效整改,防止问责流于形式。各级党组织应当切实担负起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针对问责中发现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每一个问题都能得到彻底解决,真正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总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武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履行职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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