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转化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既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化,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一、运用“四种形态”的深刻意义

  首先,“四种形态”,在内涵本质上是一个闭合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纪律、法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凸显的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让党员的思想行为能时刻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其次,“四种形态”,在工作实践中是实现惩防并举的有效途径。从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规律来看,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行为一步一步沦陷,小错终成大祸,最终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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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转化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所在栏目:优质范文 > 内容摘要: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既是当前纪检监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