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可行性的思考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收官,对地税系统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的直接影响逐步凸现出来,对地税系统现行的管理机制和体系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地税部门开展社保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代征工作,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社保费征收力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可行性

  (一)其他省市地税机关的征收实践为我省社保费代征奠定了工作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黑龙江、辽宁、内蒙古、河南、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以及大连、宁波、厦门市等22个地方税务部门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从全国范围来看,凡是开展社保费代征的地税机关,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平均高出1%以上。

  (二)税务机关代征成效显著。以我曾经工作过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为例,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地税局于20xx年开始全面开展了社保费代征工作。近三年来,在黑龙江省地税全年组织收入基本持平甚至略微下降的情况下,社保费收入连年上升,占比总收入也从35%上升至40%,20xx年总量达到560亿,且还有大量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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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可行性的思考》所在栏目:优质范文 > 内容摘要: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收官,对地税系统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的直接影响逐步凸现出来,对地税系统现行的管理机制和体系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地税部门开展社保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代征工作,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社保费征收力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代征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