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但在当下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证据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相对单一,且规定的比较抽象、概括,故在司法实践当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运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执法者和司法者存在违法收集证据,采用非法证据定案的现象,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危害。本文基于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结合当下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则的使用现状及其间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所见问题的原因,并与外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应用比较,提出解决方法。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方法及体系建立的构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制度完善

  引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则做出了诸多的规定。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在证据的基本特性当中,“合法性”为最重要的特性。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证据是对事实认定的最重要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最重要的根据和参照。为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与权威,真正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效落实。故证据作为最重要的要素就必须合法。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同时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程序也应当合法。而欲做到证据的合法,必须严格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当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法律由执法者与司法者进行实践,而其违法所带来的不仅是对规则的违反,更有是法律被架空的情况。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落到实处的结果,更是其在规定上的漏洞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当下需要进行完善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在这里,本人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正义理念,二是人权保障原则。程序正义理念强调,在任何司法程序中,都应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公平性,以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人权保障原则则强调,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应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避免因非法取证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而设立的重要机制之一。它通过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能够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还能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不少挑战。首先,规则本身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导致在适用过程中难以把握标准。例如,对于“非法手段”的界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常出现因理解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其次,虽然法律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由于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以获得支持;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能力有限,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力度不足,使得辩护方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努力常常收效甚微。最后,社会公众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知度不高,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这一规则的存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则的实际效果。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成因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其成因复杂多样,既涉及立法层面的因素,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难题。从立法角度来看,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指引。例如,《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非法证据的定义和排除程序有所规定,但对于如何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排除程序等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给司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此外,现行法律对于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导致一些执法人员即使明知某些证据系非法取得,也敢于冒险使用,以期达到快速结案的目的。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还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在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资源相对匮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数量与案件数量不成比例,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审查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无形中增加了非法证据被采纳的可能性。二是司法独立性有待加强。尽管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司法机关受行政干预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在重大敏感案件中,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当司法机关迫于外部压力而不得不作出妥协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力度往往会大打折扣。三是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尚需完善。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现实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依然突出,严重影响了律师履行职责的能力,间接削弱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效能。

  四、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经验借鉴

  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之一,其“毒树之果”理论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进行了详细阐述,不仅强调直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使用,还扩展到以此为基础衍生出的所有证据。英国则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规定了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并设置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注重程序正义,强调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追求真相。这些国家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尤其是在细化非法证据的定义、强化司法独立、保障律师辩护权等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之处。

  五、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进:

  完善立法,细化非法证据的定义和排除程序。建议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非法手段”的具体情形,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并对不同类型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查流程,包括申请条件、审查期限、听证程序等内容,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强化司法独立,减少行政干预。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构建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如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完善媒体监督机制等,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3. 加强律师辩护权保障,提高辩护质量。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权限,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会面、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加大对律师培训力度,提升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鼓励和支持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环境。

  4.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相关知识,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介,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报道和解读,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并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风尚。

  六、结语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人权保护的重要制度,其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面对当前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需要从立法、司法、律师辩护等多个维度出发,采取综合措施加以应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未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的持续关注,相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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