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思想包含的“礼”与“法”的启示

  “无讼”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无讼”一词最早源自《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孔子的“无讼”理念,是从情理上来教化当事人,节制人欲,杜绝争乱,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使社会臻于治平。“无讼”思想充分体现了孔子息讼罢争的追求以及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推崇“德治”“礼治”的主张。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无讼”思想体现了儒家古代先贤“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思想。纵观中国古代社会,贱讼、厌讼是官府、文人士大夫和普通百姓的共同心理,礼是人们行动的最高准则,逾越了礼所规定的各种伦理纲常就会鄙视和排斥。由于人们不敢逾越伦常关系,也就不会触碰法律而进行诉讼活动。《唐律疏议·十恶》中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定为重罪,将社会伦理入法,通过礼与法结合,使人们产生了贱讼、厌讼和畏讼的心理,建构了中国古代的“无讼”社会。孔子也认为,“仁”是社会的基础,需要在个体、社会和实践中加以约束和体现,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克己复礼”和约束私心,则可以“天下归仁”,由“既明且远”的君子来从政治理。因此,当官的就要做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作为老百姓就要“博学于文,约之以礼”,这样方能形成所谓的“君子”社会。“贵和持中”的儒家文化理念,使得放弃争讼而寻求道德与情感的调解斡旋等方式,成为在和谐政治生态的治理愿景之下的理想方案。“无讼”思想需辩证看待,不可以“礼治”代替法治。“无讼”思想在法律中强调道德约束,重视伦理纲常。《论语·子路》中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父亲犯罪儿子可以帮其隐瞒,儿子犯罪父亲可以为其隐瞒,这种“亲亲相隐”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伦理,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损。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变,传统的“无讼”思想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更加注重个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素养显著提升,依法维权成为越来越多民众的选择。在此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无讼”思想,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无讼”并非绝对的无争无斗,而是倡导通过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这与现代社会提倡的多元化解纷机制不谋而合。例如,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妥善处理矛盾,避免矛盾升级为诉讼案件,从而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同时,这也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其次,弘扬“无讼”文化,强化道德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纠纷的有效途径。尽管现代社会更加注重法律的作用,但道德的力量依然不可忽视。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只有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为此,我们应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倡导诚信、友善、宽容的社会风尚,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意识。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渠道,普及法律知识,传播道德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减少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此外,还应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树立正面典型,传递正能量,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向上向善的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诉讼制度,是保障“无讼”思想有效实施的重要支撑。虽然“无讼”强调通过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法律的作用。相反,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坚实后盾。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那些确实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要坚决支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作出裁判,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维护。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探索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线调解平台、小额速裁程序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也是推动“无讼”思想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经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可借鉴性。我们应该以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学习和吸收国际上成功的多元化解纷机制,如美国的仲裁制度、德国的调解程序等,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国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总之,“无讼”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既要继承发扬这一优秀传统,又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发展其内涵,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通过综合运用法治与德治手段,构建多元化解纷机制,我们可以逐步实现从“无讼”到“少讼”再到“良讼”的转变,最终达到“天下无讼”的理想境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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